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等五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其中塑料制品业部分:


塑料制品工业主要是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指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而该标准规定了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塑料制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规范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塑料制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以下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规定标准:


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排污单位涉及生产设施较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塑料制品工业”中的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对应填报。有实际产污的生产设施不可漏填,不产污的可不填报。


塑料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指标主要包括二甲基甲酰胺、颗粒物、VOCs、非甲烷总烃、恶臭污染物等;水污染物指标主要包括pH值、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此外,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排污单位还应选取特征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


许可排放限值是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需要申请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


塑料制品工业,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气主要排放口应申请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废水主要排放口应申请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涉及喷涂工序且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喷涂(含喷涂、流平)、烘干废气主要排放口应申请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


位于国家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中涉及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工艺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中水性、无溶剂合成革制造工艺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涉及喷涂工序且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喷涂(含喷涂、流平)废气排放口及烘干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纳入重点管理的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的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的监测周期。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物指标、联网情况、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负荷。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其中,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气主要排放口应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喷涂工序)实施自动监测,废水主要排放口应对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实施自动监测。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排污单位执行的GB 21902标准中规定以VOCs作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非正常情况


废气:生产过程中开停车(工、炉)、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


废水: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环境管理台账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原则按批次或日记录,排污单位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照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如下,具体内容可根据排污单位的管理要求选择。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8、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0、结论;11、附图附件。


合规判定内容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塑料机械网